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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服行政部门要求腾空土地房屋的函能起诉吗?

来源:法务网    时间:2023-08-31 19: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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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承租人是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如果政府部门发函要求腾空土地,势必会对承租人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承租人不服的话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下面这个案件,东某公司租赁某土地经营搅拌站,后政府部门发函让其腾空,其不服起诉撤销该函。一审法院认为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与行政决定无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认为承租人是实际使用人,有利害关系,裁定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裁定书节选:

2020年1月17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向东某公司作出穗规划资源天函〔2020〕X号《关于尽快完成某站清空工作的函》,该函件主要内容如下:东某公司:某地块为政府储备用地,该地块产权人为我局下属单位天河区土地开发中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使用储备用地视为违法侵占土地行为。因政府拟于近期开展该地块土地开发及出让工作,现我局需收回该地块,请你公司于2020年2月29日前完成搬迁清空工作,并将该地块移交我局,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你公司自行承担。东某公司不服该函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本案中,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被诉函件中已明确告知东某公司应当在指定日期前完成搬迁清空工作,此行为必将影响东某公司作为涉案地块实际使用人的实体权益,故东某公司与被诉函件存在利害关系,由此引发的争议应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的处理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不符,本院予以纠正。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撤销一审裁定;二、指令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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