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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信息公示要求
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收费不规范、未明码标价等问题,《征求意见稿》对信息公示的有关要求作了进一步明确,要求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醒目位置如实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事项和标准、办公地址、从业人员信息、投诉受理电话、合同示范文本等内容。对提供的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应当分别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办公地址和投诉受理电话。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此外,租赁企业还应当公示收取租金的银行账户、押金托管银行账户和租金监管银行账户。租赁企业经营分散式租赁住房的,应当在经营的出租房屋内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事项和标准、办公地址、服务管家及联系方式、投诉受理电话、房屋使用安全提示等内容。
未涉及收费标准调整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规定公示服务内容和标准之外,对于收费标准调整,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涉及。
地产分析师严跃进表示,《征求意见稿》是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方面的进一步细化,谁有资格、如何查询等均得到明确,是加强和完善行业管理的纲领性规范文件。相比于“公示”,大家可能更关心收费标准问题,其实这方面住建部等两部委在此前已经发文明确“要合理降低中介费用”。
今年5月,住建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备受关注的二手房中介费问题,《意见》明确要求,合理确定经纪服务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经纪服务费用,鼓励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引导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经纪服务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中也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
规范和提高备案门槛
《征求意见稿》也规范和提高了中介机构备案的门槛。
根据《征求意见稿》,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备案。
备案条件包括,首先要有规定的经营场所,同时要建立房源查验、身份查验、档案保存、安全保障、从业人员、投诉处理、定期检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此外,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实际负责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行业从业人员信用黑名单,才具备备案条件。
如果是中介机构,《征求意见稿》还增设了几个门槛,比如要具备4名(含)以上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其中至少2名为房地产经纪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业务负责人(总经理或同等职位人员)应为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分支机构具备2名(含)以上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且分支机构实际负责人(店长或同等职位人员)应为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
为避免遇到“黑中介”,《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公众查询途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公示经纪机构、租赁企业的备案信息供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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